关于终结本次实行规范的什么时间考虑

点击数:169 | 发布时间:2024-12-15 | 来源:www.fidibu.com

    1、终结本次实行程序作为结案方法的意义

    与部分排斥终结本次实行者不同,笔者觉得终结本次实行是具备中国特点的解决实行难的一大创举,其对解决实行难具备要紧意义。

    (一)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是解决实行难的客观现实需要

    司法公正能否达成,不单单取决于裁判是不是公正,还取决于裁判结果能否得到有效实行。而实行案件能否实行到位,则与被实行人客观上有无财产和法院客观上能否查到财产紧密有关。所以,在被实行人客观上无财产和客观上没办法查到财产的状况下,又不可以根据其他方法结案,案件以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的方法结案是势必的结果。

    (二)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是实行期限的法律程序需要

    任何一项司法程序都需要在肯定的空间或时间内完成,并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一定或否定的回答,实行程序亦这样。实行法官对实行案件在经过一系列程序后,如已达到法定实行期限,应付申请实行人做出相应的回答,不可以拖延程序。假如得到正义裁判的裁决迟迟得不到实行,那即使裁决再正义,裁决文书相对于当事人而言也只不过一纸空文,那给当事人带来的也只可能是不公平或非正义。因此,案件的实行要严格遵守实行期限的需要,应准时实行终结。

    (三)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是实行范围的法律界定

    法院在对财产可供实行案件采取肯定手段调查后,根据有关规定终结本次实行程序。通过终本规范明确法院对无财产案件的实行职责,可以使实行范围有个边界,让有限实行资源专注于有财产可供实行案件,让实行效益达成整体上的最佳化,更好地达成实行公平公正。

    (四)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是市场风险向债权人的合理回归

    债权的达成与否,严格意义上来讲,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法院只须严格依法办事,在案件无财产可供实行时,裁定终结本次实行程序,保证程序公正,并不会让当事人感觉不公正。相反,笔者觉得,这反过来可能可以进—步提升全社会的风险意识,使所有市场参与者愈加主动而有效地预防并控制风险。

    2、终结本次实行规范的实践困境

    法院实行系统内部现在仍存在法院排斥终本程序的适用。一些实行法官一直没把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看作是一种真的的结案方法。由以上终结本次实行程序作为结案方法的意义不难看出,排斥适用终结本次实行规范并无任何意义。然而,除外在的法官对终结本次实行规范的排斥适用外,终结本次实行规范自己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终结本次实行程序适用条件不严格,容易出现被滥用情形

    因终结本次实行程序适用条件相对宽松,使得部分法院在遇见实行难问题而不知所措时,不考察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的适用条件而随意性适用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特别是在面对年底实行结案率考核时,草草将很多不管拥有或不拥有终结本次实行实行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通通以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结案,以满足营业额考核。

    (二)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穷尽查控的适用不规范,不够合理全方位

    实行法官在现行有关规定下采取查看、拘留、扣押等合理手段的案件不是不少,对被实行人的可预见的财产逐一核查以全方位保護申请实行人的实体权利的案件也未达成绝大部分。还有的其他的诸这样类财产查控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都一定量上致使了申请实行人权利的受损。

    (三)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恢复实行的规定不完善,缺少相应管理规范

    恢复实行的规定不够完整系统而形成一个闭环,为有的法官提供了钻其空隙的机会。譬如有些法官为满足年底营业额考核,把无论满足不满足终结本次实行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统统适用终结本次实行程序,待下一年又都全部恢复实行,使恢复实行案件量过大而影响了恢复实行的成效。除此之外,对于恢复实行有关管理规范极不规范,对于已经终结本次实行的实行案件更是缺少健全的管理规范,后续管理混乱。

    3、健全终结本次实行规范的什么时间建议

    针对终结本次实行规范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克制地适用终结本次实行程序

    终结本次实行最为禁忌的就是成为草率处置积案、提升结案率的工具,因此,终本裁定的适用需要很克制。而预防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利来制约权力,让每个利益攸关的主体来监督权力,譬如在程序要紧关节点赋予申请实行人知情权、听证参与权、异议权、复议救济权的等权利,同意申请实行人的监督。通过保障债权人的程序权,约束、监督认定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的推行权。具体来讲,终结本次实行程序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特别是听取申请实行人的建议,并告知其享有些权利;对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有异议的,要准时启动异议审察程序,上级法院对不受理异议的要加大监督;对于未得到清偿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债权人,在终结本次实行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向实行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存活权等。

    (二)采取合理全方位的财产查控手段

    合理手段是法院在现有条件下可以采取的查控手段,如查看、查封、冻结、扣押等手段;全方位是指对被实行人的可预见的财产逐一核查,如被实行人为法人时,应查控房地产、汽车、土地、工商和银行账户等。当然,“合理全方位”的把握不是通过实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达成,而是法律要明确必要的财产查控手段,不然在查控方面的裁量权易被滥用。合理而全方位的查控手段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与被实行各有关财产数据的联系与挖掘。在进行财产查控时,还务必要关注并克服一个更为艰难的子问题,即财产转移问题。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在此不做赘述。 (三)恢复实行与案件后期管理

    不可以恢复实行,则成效上等同于实行已宣告终结,然终结本次实行又不拥有终结实行的条件。因此,可以说,恢复实行是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的应有之义,是对申请实行人权益保障的势必需要。但就合理性角度考虑,恢复实行在门槛设置需要把握一个适合的度,不然随随意便一个申请实行人拿着一张申请书就能申请恢复实行,那将致使实行工作负担的紧急增加、司法资源的紧急浪费,终结本次实行规范的设立也看上去没任何意义;而假如恢复实行需要条件过高,则审察程序烦琐,容易错失实行良机,致使实行不到位。增强案件后期管理,使终结本次实行案件与普通的实行案件相离别,对终结本次实行案件恢复实行进行独立管理,让实行职员有更充分精力办好此类案件,便捷对此类案件的后期动态化管理,以发现财产能准时处置,使申请实行人在实行中获得更多可获得实行权益。

    4、结束语:

    终结本次实行规范在尚未成熟之际,不可防止地存在漏洞,但终结本次实行规范其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性应当是予以一定的。终结本次实行规范在实践中尚存在不少问题,大家当然不可以视而不见,但大家也不可以因此而不承认该项规范的价值存在。相反,笔者觉得大家应该在所发现的该规范所存在的问题上进行深思,进而健全终结本次执疔程序,让终结本次实行规范成为解决实行难问题的有力武器。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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